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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3月1日委托合伙人张宇航与被告人(杨建)对留和路286号A6商铺进行租赁合同签署、
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终止。保证金10000元,管理费1800元,房租42500元。
本人与合伙人均为安徽本地人,受疫情影响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与被告人续签合同,但被告人今年3月7日向我的合伙人张宇航索要房租,在沟通协商之后我的合伙人张宇航在3月8日下午三点左右给被告人支付了半年的房租21250元和900元管理费并且双发达成共识,疫情好转之后补签合同。
今年5月20号,疫情得到好转,我的合伙人张宇航催促被告人补签合同,被告人说六月左右可以回来补签,我们也答应了。六月中旬我的合伙人在与被告人签合同时发现被告人没有和商铺合法管理公司“杭州创客加”签署租赁合同。说明从2020年2月29日之后被告人没有对此商铺合法对外租赁的权利。我们当时拒绝与被告人签署不合理的租赁合同,并催促被告人抓紧与“杭州创客加”签署合理合法的租赁合同再把我们的合同补签下来。但被告人一直拿不到合理合法的商铺租赁权,还以市场管理者(赵主任)口头承诺把店铺租给他为理由要与我们签署不合法的租赁合同被我们拒绝,因拿不到合法的租赁权 我们店铺从六月中旬正常营业至七月底被迫停业。
受疫情影响本人可以不要求被告人赔偿其他经济损失,但必须退回被告人不正当房租收入321500元。 恳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请问胜算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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