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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到我县经营一家殡仪馆,注册为合伙企业。和民政局签订合作协议:民政局占股30%,胡某70%。2003年至2004年组建过程中,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鼓励在职干部职工进行内部集资建设,共集资60万元,2005年民政局和殡仪馆签订补充协议:将民政局的收益分配(即占纯利润30%的收益)全部转由参股的干部职工,民政局不再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2004年民政局委派龚淑梅(无公职)到殡仪馆工作,享受殡仪馆和民政局各一份工资福利待遇。龚淑梅的工作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担任殡仪馆的财务会计,第二将民政局的30%纯利润的分红领回。2004年至2018年期间,龚淑梅共领取分红896.56031万元,但是龚淑梅总共发给职工604.38万元,自己非法侵占292.18031万元。龚淑梅将侵占的分红用于投资经商、购买店铺以及个人支配。龚淑梅未告知民政局和职工实际分红情况每次能领多少钱也不知道,龚淑梅每次都按照造册表进行发放。2006年至2018年,在龚淑梅的私自操作下,进行扩股,从原来的60股,扩到95股,龚淑梅自己占20股。每次扩股的股金,龚淑梅按照结合之前的分红一起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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