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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以女方为公司法人,占股百分之九十,男方无股,但参与经营,且公司没有缴纳注册资本金。因公司一直处于负债阶段,女方多处筹款,之后的公司的进账一部分进入女方个人账户用于还债,一部分进入男方个人账户用于公司开销。去年7月离婚,女方个人账户有十三万公司钱款,至今没有归还给公司。离婚后女方按离婚协议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男方。生效的离婚协议里,已注明,房屋归女方;公司归男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另外婚内房屋抵押贷款两百万用于公司经营,所以抵押贷款两百万归男方。可抵押贷款到期时,男方拒不配合偿还。现在,女方已垫付银行抵押贷款的两百万,男方仍旧未还。并且男方要告女方职务侵占罪,请问女方这个罪名成立吗?
刘宜林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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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鹏律师担任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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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三百余起,为各委托人追偿或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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