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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内勤负责记账打款等事宜,今年六月份公司在长沙一家平台上拿货,因对方公司账户问题,所以我公司是先拿货没有付款,我只负责记账事项,与对方公司的进货事宜都是由业务员负责,因为我没有和对方公司交接过,所以所有记账内容都是由业务员跟我交接,由我记账,今年八月份对方公司账户问题解决,需要我公司把货款打过去,但是我这里记账是只有五笔帐,对方公司提出有六笔帐,现因这个问题公司说是我的责任,需要我做出赔偿,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是我的责任吗?我记账的金额是83380元,对方公司记账是102580元,相差19200元。如果是我的责任,我需要承担多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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