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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2月我工厂向银行贷款500万有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合同,但当时还没有房产证就没有实际去办理抵押登记,约定还款时间是2000年12月。到了2000年8月才去房管所办了抵押鉴证书和对银行出了抵押具结书,金额是810万,期限是2000年8月至2001年12月。2001年5月又为关联公司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410万(关联公司实际贷款了55万美元,当时汇率一美元大约8.2人民币)
2000年12月还款期限超过一周后,银行用借新还旧方式,贷给工厂500万,还贷期限到2001年12月。同一天还给银行500万,有银行的还贷收据。但是,没有从新办理抵押合同等手续。
次贷款到期公司没有还款。
2002年银行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98年贷款500万未还。法院判决是支持银行的诉讼,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当时我公司没有提出借新还旧的证据。
目前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房产还在查封状态。
请教:
1,既然已经借新还旧了,银行的诉讼标的应该是200年12月这笔新的贷款吧?
2,新的贷款没有再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属于普通债权?
3,如果由于借新还旧的行为,定义银行不能对旧的贷款提起诉讼,那么,这笔新贷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对旧贷款的判决书是否无效?无效的话,可否提起申诉?
吴浪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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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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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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