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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刘某通过买卖砂石料欠关某30余万并向关某写下欠条,宋某作为中间人写了一份证明材料,在2017年,关某要求刘某重新写下欠条时,刘某只愿意给宋某写下欠条,此时,关某用语言胁迫并诱导宋某给关某写欠条,并说此欠条是为了跟刘某追债,与宋某无关。现在关某又用此欠条起诉宋某,宋某应当还钱嘛?
于增杰律师 河北-沧州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法学学士,曾于多个行业任职企业法务;工作中不唯权、不唯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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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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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龙飞律师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管理、高精尖技术企业上市辅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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