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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司对员工实行了员工持股,公司规定员工最低持股10万元,于是员工个人出资5万元,并向公司借款了5万元。借款合同中写明,最长还款时间最长3年还清,于是借款合同上写明在2016年4月还款2万元,2017年4月还款2万元,2018年4月还款1万元。并将借款的钱打入员工指定账户,贷款利率为5.36,超出还款时间的罚息,每天按百分之五进行收取。迄今为止,两次还款时间已到公司也没有要求员工还款,现公司效益不好,即将濒临破产,企业法人要求员工进行还款。在此期间,持股的员工没有得到过分红,公司也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说明每年未分红的原因,参与持股的本金5万元,交给公司后无信息,且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将借款打入员工指定账户,只给了一张盖有公司公章的股权证名。持股员工同公司法人沟通,企业破产后,将移交法院处理,针对持股员工的这种情况,持股员工是否应当还款呢?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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