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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人虽然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初买受人因为办理不了过户,起诉不买了,而且剩余房款没有给付出卖人,这种情况买卖合同有效吗?
钟夏愚律师 广西-钦州 广西法在律师事务所
执业超过14年,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处置、劳动用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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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以来主攻婚姻法、合同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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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范与企业合规,法律功底深厚,十余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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