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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B民间借款,C作为借款担保人,A因一时无法按期还款,B就强迫担保人C以其个人名下房产卖给财权人B,并出C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条(B实际并未支付买房款60万元)。后来因A涉嫌刑事犯罪,名下财产被司法冻结,现B将C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当庭调解,由C分期支付60万元。法官明知事由的真实情况,也知道C的欠款并非真实,仍出具由C支付B的欠款。这种情况,C是否应该承担偿还60万元的卖房款义务,法官这种明知事情真相的情况,仍继续判定,这种情况法官是否违法?其依据是什么?
王晓律师 陕西-安康 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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