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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因为今年疫情的情况与劳动法相关规定,单位已经从3月份全体职工正式上班,而近期公司借着疫情的幌子,看着谁不顺眼就让谁回家待岗,每人正常上班工资过万,而回家待岗每月给1910元黄岛区最低工资,用这样的方法逼员工自己离职,从而减少了公司违规裁员对员工的补偿?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背劳动法规?如果公司这种行为都合法,那以后单位就不需要有裁员给补偿一说了,直接看谁不顺眼让他回家待岗的方法逼走员工了吧
第二,山东人社部发的疫情期间文件,春节假期延长到正月十七(即阳历2月10号),当时工资第一个支付周期是说正常发放,第二个支付周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1910算。那3.12号上班,2.10号~3.10号这段时间工资是否应该照常发放,不应该按照黄岛区最低工资1910算呢?
请相关部门懂这块的将这两个问题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许荐,专职律师,本科法学专业,研究生应用会计与国际金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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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聊城大学法学院,双学士学位,近年来承办了农村信用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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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红律师,聊城莘县人,辽宁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具有法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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