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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请问:我就遇到过这样的事,从别人手上转让来土地,但现在对方不承认转让,要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时也没有申请登记,应该怎么办?请问什么是善意第三人?
陈敏丰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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