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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与人签订购房合同,事后得知合同签订者的配偶也就是房主1998年已经死亡,其配偶隐瞒情况和我们签订了合同,房主有两个子女,一个于1997死亡,另一个健在。
后期多次合同签订人配合我们做房屋过户手续未果,卖房者及其子女回复房子卖便宜了,要求我们退房,双方闹得非常不愉快,此事就一直拖着,1999年~2020年三部(21年)房子我们一直使用居住。
现在房子面临拆迁,2018年联系律师起诉合同签订者及其子女,卖房者拒不接电话无法联系上,最后缺席审判房子所有权归我。
2020年他们通过检察院申诉,案件发回重审,他们罗列的证据漏洞百出,庭上明显感觉法官不对,现在法官要我们调解解决,让我出钱(拆迁款的四分之一)解决此事。
请问是否合理,我是否改接受,谢谢!
王燕律师 四川-广元 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
任丽律师 四川-乐山 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
陈俊鹏律师担任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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