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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租户于2019年10月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一整间门市的部分商铺,合同期三年,房费一年一交需提前两个月付第二年房费 合同约定房费4万一年 物业取暖2000一年,现房主以本人未租的剩余部分商铺没人承租为由,让我承担我没有承租的其他部分商铺的取暖费用 给我把物业取暖费涨至6000一年,本人不同意,房东清楚告诉到期缴费时如果不缴纳6000,就不给我供暖,若我不同意缴纳算我违约押金和剩余房费不退我直接让我走人。 我可以现在起诉他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吗?因为他经常给我打电话骚扰我,中途还有过三次有人要整租他这个门市,房东就多次找我以各种理由让我出兑,对我造成很大的影响。
李胜双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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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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