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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给公司开车的途中出现车祸。具体是,我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再去公司的路上,路上口渴就停车靠在路边买了瓶水,但是刚停车人还没下车,在车辆的左后方,大约三米处,一辆与我同行的罐车撞了一辆电瓶车(电瓶车无牌且载人),将电瓶车驾驶员腿步造成碾压。后来交警判了三方同等责任(我,罐车,电瓶车)当时就报了保险,而后因为比较忙就没在关注过,也没人与我联系过。然后我于2019年年底辞职了。现在2020年7月19日:收到法院传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把我们告了(我,罐车司机,电瓶车驾驶证,我当时所在公司法人,罐车公司)共五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方偿还抢救费。我现在在别的地方工作了,且距离事发地城市较远。现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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