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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原本有交情,B在A就职处拿走价值十几万的商品,账记在了A的账户上,B后称自己没有钱还款,可能还有不承认是自己拿走了商品的倾向,A没有文书凭据证明是B取走了商品,现与B打官司,如何证明B的罪行?
郑强强律师 江西-吉安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案件(商务谈判、双方调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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