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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因家中有两个儿子,家人从本村村民处以协议形式获得一处宅基地,未进行宅基地变更登记,并在该处进行了房屋建设。后一个儿子在2004因车祸去世,现在处于一户两宅状态。现该处房屋需进行房屋拆迁。出让人有无权利对该处宅基地主张权利?房屋征收部门有无权利以一户多宅为理由否定该处宅基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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