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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经济纠纷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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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国有企业,一直以来,公司为了体现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每年都是由工会和职工代表组织,制定长线(3~5天),短线2天1夜的旅游活动,经领导班子批准后实行,每个人1000元的标准,超出部分自负,不超也不发,用自己的休息日,在福利费中支出,且1000计入当期收入计交个人所得税,请问,这属于“八项规定的公款旅游”吗?

1位律师回复

钟珏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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