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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叫李兴涛,我家有一个库房,是工源水泥厂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建成的。企业改制后,该库房成为崔玉莲的私有财产。该库房位于早市上,我爱人于2001年从崔玉莲手中买来,用来做些小买卖。
2018年4月27日晚,外界传闻明天就要拆除我家的库房啦。28日我们找崔东街道办事处拆迁办(以下简称:拆迁办)的赵东,递交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能出具的库房资料,同时询问拆除库房的理由是什么。赵东答复:他需要向领导汇报,是否拆除等领导指示,让我们等电话通知。
6月1日赵东打来电话,说下周一要与我协商拆迁事宜;随后又打来电话说没时间,让我们等通知。当天中午,一位女士打来电话,要求我们在下午13:30到库房,与拆迁办的人员一起测量房屋的建筑面积。
6月9日(星期六)下午,我们突然接到一位女士打来的电话,说下周一要拆库房。
6月11日上午我们到拆迁办,与赵东就库房强拆事宜进行交涉。赵东的态度非常强横,没有任何的商量余地,明确表示要“无条件拆除”。赵东说他所能做的就是按照要求搜集资料,并将资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在领导层做出决定后,由他来执行,他只能听领导的。我当时提出:1、拆迁是有原则的,叫先补偿,后拆迁。2、在拆迁办发给动迁户的拆迁文件中,有《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摘要: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该文件的第10条对无产权产籍的房屋补偿办法有明确规定:“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摘要》)施行前建成的房屋,不影响交通、消防、市容、规划、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他人生活,符合法定住房标准的,由房屋登记机关予以确权登记后,应当予以补偿。”赵东问我是否注意到《登记证》最后一页第四条的内容;我请赵东认真看看《登记证》最后一页第一条的法律依据是《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登记证是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本溪市综合执法大队为了乱收费,于2009年违规发放的,此时,《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经正式作废。3、正常的强拆应当有法院的判决、并由法院签发《强拆令》方能进行强拆。
由于我告诉赵东,整个谈话过程要录音。所以赵东基本不回答我的问题,有意躲开。当我离开办公楼时,赵东跑了出来,告诉我们:他正在与领导沟通,很快就会给我们答复。此后,再无音讯。
9月28日晚,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库房在大雨中被非法拆除。
9月29日我们到拆迁
丁环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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