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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3日,陈某与言某合开了一家银河公司,言某未实际缴纳出资。2010年4月30日,银河公司与新月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厂区建设工程发包给新月公司承建,并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工程款分期支付。2010年6月8日,陈某与言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言某将享有的公司股权无权转让给陈某。2011年2月11日,银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因银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3年9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了银河公司债权人对银河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2013年11月20日,新月公司向银河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015年3月10日,新月公司与星星公司订立合作开发“欣欣小区”房地产合同,主要卖点拟为“A小学学区房,交通方便,环境优美”(A小学为该地区公认的教学质量最好的小学)。但在开发筹备过程中,新月公司一直怠于履行主要义务,星星公司多次催缴无果。2015年5月8日,新月公司收到星星公司发来的《通知1》:鉴于你公司怠于履行主要义务,若在后续合作中不做改正,我方将终止与你方的合作。2015年7月3日,新月公司收到星星公司发来的《通知2》:鉴于你公司怠于履行主要义务,我方决定终止合同。
与新月公司合作无果,2015年8月5日,星星公司与阳阳公司订立了“欣欣小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星星公司、阳阳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履约保证书》,载明如果阳阳公司违约,担保人赵某需要向星星公司赔偿因此而蒙受的损失。阳阳公司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修建房屋过程中擅自采用部分不符合约定的劣质建筑材料。星星公司之后发现阳阳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修复,该开发项目工期因而延误。后因其他原因,双方在2016年8月19日协议解除合同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因》,但并未就因工期延误以致双方蒙受的直接损失另行协商达成一致。2016年9月28日,星星公司向赵某发出《索赔通知》:保函约定的担保事由现已发生,通知你方依据保函赔偿因阳阳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100万元(该100万元为星星公司的实际损失)
请结合案例,结合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1.陈某与言某签订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为什么
2.银河公司破产时,新月公司能否就厂房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为什么
3.星星公司与新月公
王宗豪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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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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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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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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