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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综合1个月前

问题是对于疫情期间,公司从2月份的工资(1.26-2.25)就没有发全,且2.26-5.18号2个多月的时间只缴纳了五险一金的费用,2.29我就跟公司前人事沟通过我可以在家办公且不同意公司停薪留职的做法,但是公司后面没有再理睬。我于5.18号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为理由单方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2个月经济补偿(实际在公司工作1年8个月),最终仲裁庭判工资按最低标准的80%发放,但是却已公司没有违背恶意拖欠工资的本意,并且疫情期间企业困难等为由不支持经济补偿,我没有说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我是以公司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为由的,不知仲裁庭判断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支持?上诉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写诉讼状呢?我这种情况胜诉机会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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