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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依法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商业,类型出让,使用年限五十年。现在土地局跟我说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十三条,把我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并且再次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土地局需不需要单独签订一份收回协议?
赵鹏律师 山东-日照 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
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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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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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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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省级检察系统工作,期间办理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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