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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着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现在实际每天10小时 甚至更长 有打卡记录
解除合同 甲方是不是应当支付我的经济赔偿金
吴家宝律师 山东-烟台 上海市华诚(烟台)律师事务所
孙公慈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执业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为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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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办理过近千起民商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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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行业20多年,精通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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