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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将营销贷款(依据单位制度而办理的贷款)定性为职工贷款,对形成不良的贷款要求限期收回,否则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
1、营销贷款定性为职工贷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果营销贷款形成不良而没有如期收回,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营销贷款诉讼到法院胜诉后,单位仍要限期收回,否则仍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如果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跨省进行?避免当地行政干扰?
张元珍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
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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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洪义,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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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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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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