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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生前开具了全权授权书,授权其子女之一处理房屋。老人生前房屋未处理,老人去世后,被委托的子女在不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将房屋进行出售,请问签订的卖方合同有效吗?
2、其他继承人均不知道房屋被卖,直到现在因房产证办不了,该受托人才通知其他继承人,并愿意补偿其他继承人份额内损失,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房产证,但补偿金额的基数为当年卖房金额(即占四分之一遗产,按当年房价的四分之一支付补偿金额),是否合理?是否要以现在房价为基数进行补偿?
骆燕律师 广西-桂林 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
多年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至今扔担任多加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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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卓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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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涛律师,医学本科、法学研究生学历,主任医师职称。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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