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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出借资金10次以上是指借给一个人或借给多人合计数10次以上呢?
郑小克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郭卫平律师,现执业于宁夏朴信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创始合伙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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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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