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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最近单位自身政策需要需要重组,给员工的方向一是竞聘继续工作,二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出赔偿,本人现在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人于2010年10月进入单位,一直到2016年1月才签合同上保险,期间保险和合同是全部自行缴纳。在单位2010年3月份左右开始有工资,但起初还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现在平均每月到手3000,所以基于这种情况,想对单位以未签合同和未上保险为由,在这方面提出补偿,得到解除合同与之前为签合同两项补偿,请问律师,现在本人这种情况是否达到合理的法律诉求,达到两项资金补偿的目的。还有如果成立,未签合同的补偿金额是否按照月均工资的双倍,乘以工作年限赔付。谢谢律师帮助解答。
刘汝冰律师 天津-南开区 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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