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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0.1.9日开始承包,并且当天我已经签字同意,但是甲方却迟迟没有盖章,于2020.5.24因一点小事和店长发生了一点意见不合的争执,2020.5.25日就给我一张罚单因顶撞上司,不服从安排罚款500元,然后本来因当2020.4.15日给我的2000元押金单,确是我自己询问后才在2020.5.25日给我,同时回应到合同会在2020.5026日给我,现在甲方以合同上有一条规定押金作为甲方考核与质量保证的标准,乙方没有达到及违约甲方有权扣除及全部收缴,为由解除合同以及扣除押金2000元,承包费是一万元,而且下达通知是2020.5.30日,给出通知实在2020.6.1日之前交接完所有工作,公司有规定罚款制度,但是我没有收到过明确的公司相关制度,且罚款是在合同生效前发生,请问我该如何应对,罚款单,我没签字,押金单也不是我本人签的字,虽然合同上我同意满月扣除押金2000,但是扣除押金时合同未生效,合同上明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1公司这样是否合法,2我申请劳动仲裁能要求赔偿吗。回答时能否明确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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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学历,保定市委、市政府顾问专家库成员。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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