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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桃源县郝坪中学聘请的一名工友(炊事员)肖金贵,现年55岁,女。原为郝坪乡金坪村村民。于1995年3月被聘请为郝坪中学(始为郝坪中心小学,后于2009年并入郝坪中学)工友,至今年7月退休,工作了22年,我把人生最力壮的时期都献给了教育事业。学校2000年才开始与我签订聘请协议,只有工资1500元。后因国家实行劳务保险制度,而学校没有给我买养老保险,于2012年才开始给我们工友签订协议时注明内含每月200元养老保险费(这个标准也不符国家标准)。去年9月,学校把学校聘请的工友推向桃源县龙盛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让我们工友与这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当时我提出要买齐养老保险,可公司不接受,因为我超龄了。2017年7月,我退休了,找学校给一定的劳务补偿,但是至今未给办理。
因为我是农民,不知道该怎么办?特此申请法律援助。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用人单位到底该给我们这些聘请人员到退休时补偿的标准是多少?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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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辉律师 湖南-永州 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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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良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立志让为一个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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