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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女士借给明某七万元,秦女要求明某找个财政供养人员做保证人,于是明某就找了海某做保证人,秦女士感觉自已身体有病,怕以后给孩子造成麻烦,于是要求借条上债权人写儿子的名字,(当时她没考虑到儿子不满十八周岁,现在儿子二十一岁)秦女士把钱交给明某后,明某打了借条,海某在保证人处签了名盖了手印,现在保证人以不认识秦女士儿子和债权人和出资人不是同一个人,还有打借条时秦女士儿子不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来源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请问各位律师老师及法官法院会怎样判决?
赵崇国律师 山西-运城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林作平,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1995年10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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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主攻合同纠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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