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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必须在一个会计年度的6个月内召开。如果因为疫情我们未在6月30日召开,延后了。这样会违规吗
韩继强律师 吉林-延边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孙滔律师 吉林-长春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
陈俊科律师系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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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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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余年,现成为当地唯一一家合伙律所合伙人,办理大量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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