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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方太阜阳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公司营业执照是蚌埠的,2019.9.26入职,入职面谈时分总承诺底薪6700,入职时变成6500(底薪2000+其他4300+200补助),合同里写的关于薪资的约定填的是“按照双方沟通”的薪资,10月,11月,12月,1月都是按这个标准加提成发的,但是2月份说因为疫情影响只发了2900多,3月份发了4100,四月份工资又在5.10号电话沟通说公司要拉平1-4月份业绩,多退少补,之前并未发过任何邮件通知,四月份按照新的工资制度也有六千多,但是5.10号沟通只有三千多了,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王莉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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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31年,担任法学教学工作,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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