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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甲市A区居民刘丽从B区百货商场购买了一个高压锅,后因其出国工作而一直没有使用。三年后,刘丽回国使用高压锅时因高压锅质量问题发生爆炸,造成1万元经济损失。刘丽购买高压锅时百货商场并未声明高压锅存在质量问题。刘丽要求百货商场赔偿损失,百货商场以损失发生系产品质量所致,应由厂家负责为由拒绝。据查,高压锅系由乙市生产。
问题:
1、本案纠纷可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2、如果刘丽起诉,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3、如果刘丽起诉,可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4、如果刘丽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5、本案中,生产厂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毛博律师 甘肃-兰州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林冲律师,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滁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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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斌,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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