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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甲市A区居民刘丽从B区百货商场购买了一个高压锅,后因其出国工作而一直没有使用。三年后,刘丽回国使用高压锅时因高压锅质量问题发生爆炸,造成1万元经济损失。刘丽购买高压锅时百货商场并未声明高压锅存在质量问题。刘丽要求百货商场赔偿损失,百货商场以损失发生系产品质量所致,应由厂家负责为由拒绝。据查,高压锅系由乙市生产。
问题:
1、本案纠纷可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2、如果刘丽起诉,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3、如果刘丽起诉,可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4、如果刘丽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5、本案中,生产厂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毛博律师 甘肃-兰州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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