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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房产纠纷1个月前

1.甲、乙(均为自然大)签订了一份书面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 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同时甲、乙口头约定甲支付乙20%的年利息。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书面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J 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机器 (价值200万元),但未登记也 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利息条款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 甲是否要支付利息?为什么?

(3)本案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4)丙、丁承担何种保证?为什么?

(5)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6)若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豪宅(价值500万元),但未登记也未约定担保范围,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1位律师回复

王莉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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