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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期间10月8号上班,直到12月4号,公司未支付工资,最后协商无果,只能选择自行离职,直到现在还为支付工资。有试用期合同,盖着公司章和我本人签字,有工资条盖着公司章,有离职证明,盖章和我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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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作平,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1995年10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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