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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村集体于2004年前拥有一山场林权证,林权证上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注明是我村集体,在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上都没有注明,是空白的。该山场在2004年前是由国合林场(政府部门)管理的,该山场里面有约40亩的玉桂林,该玉桂林在2000年的时候,由国合林场发包给私人管理收益,双方签有合同,承包人按合同每年把该玉桂林租金支付给国合林场,但我村集体一直不知情,也不知该合同存在,最近由于山场纠纷才知道有合同存在。从2004年我村集体领到林权证后,一直未收过该玉桂林的租金,也不知道国合林场跟承包人签约合同存在!2004年至今,国合林场未告知已将该山场的玉桂林发包给私人,而让我村集体一直未能收到该40亩玉桂林租金,我村集体能起诉国合林场赔偿2004年至2020年该玉桂林的租金吗?
肖逸夫律师 广东-广州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宋春杰,副主任,法律本科,党员,任支部书记。1995年从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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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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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多年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代办取保候审,常年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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