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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业单位于98年建一栋七层办公大楼,一至五楼为单位办公,六、七楼系单位职工宿舍,该办公大楼主要是用职工的福利所建,当时单位规定:职工宿舍按工龄和职务进行分配,分到住房的职工缴纳1.5到2.5万不等的价款,如果职工买商品房后退出,单位进行折旧后退回价款。由于后来单位领导更换,有些职工退出住房后单位领导并没有遵守原规定,而是按私人感情给予。某某2004年从单位调出,一直占有该住房,现在某某自建住房,单位应如何收回该套房。请问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
黄庆强律师 广东-云浮 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
执业医师、律师;汕头律协党建工委秘书长、劳动专委委员;众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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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囯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担任过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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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成立,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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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杰主任律师,广东祥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中共广州律协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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