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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请问根据国家《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而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这里安徽省的政府令中规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而国家的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写可以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处置,请问协议转让是否属于公开竞价方式,这两个办法是否有冲突,应当怎么理解,有无其他法律可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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