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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户口所在宅基地拆迁,海宁市征地拆迁政策中对离婚户有一个特殊户安置办法。按照当地拆迁政策原话:【在满足离婚5年以上或离婚2年以上且另一方已再婚组建家庭的,可按成本价购置120平多层公寓房,无住房产权一方再婚的除外】
本人现在的情况,2014年7月28日离异带一男孩,未再婚,拆迁基准日为2016年7月31日。当时根本不知道拆迁有这样子的政策,18年4月份得知消息去村里申请安置,街道以离婚未满五年为由拒绝了对我们母子的安置申请,请问现在还能有什么办法能够维护到我们母子的权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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