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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原在公司任职 后辞职 但在未退股的情况下 去到别的公司帮助其他公司建立经营与其原公司同样的项目 并利用原公司的商业关系 抢占原公司市场 对原公司造成损失 原公司可追究其什么责任?
徐春艳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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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从业7年,现于重庆江津执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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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卓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18年执业,执业期间涉猎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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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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