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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饮酒后驾驶面包车与对面行驶的轻卡货车相撞,造成王某重伤,同车副驾驶陈某当场死亡,事故情况如下:1.王某酒精含量102mg,属于醉酒驾驶。2.相撞时面包车车速56KM/h,轻卡车26Km/h,未超速。3.相撞时轻卡车借道行驶,根据交警出具资料,轻卡车刹车有问题,不具备上路条件。事发时,轻卡车未有减速痕迹。 请问,此种案件责任划分以及死者应得赔偿
耿军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从事专职工作三十余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维护了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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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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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师,获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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