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 山东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 德州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A)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张三,A有股东四人:张三、王五、赵六、李二。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交付出资期限截止到2035年,王五、赵六未履行出资,并与2019年把股份全部转给李二。张三已履行完出资,李二未完全履行出资。欠有外债,现在(张三)想把股份和法定代表人转给其他人。问题:
如果交付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破产清算,李二不能完全履行出资,张三是否还承担连带交付出资义务。王五和赵六责任如何?
朱光宇律师 山东-滨州 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执业一十九年,已办理各类案件总计六百件以上,在行政案件、刑事
帮助人数:40人 粉丝人数:672人
帮助人数:1人 粉丝人数:849人
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帮助人数:261人 粉丝人数:1227人
本人从事律师行业20多年,精通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型案
帮助人数:15人 粉丝人数:769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