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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A)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张三,A有股东四人:张三、王五、赵六、李二。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交付出资期限截止到2035年,王五、赵六未履行出资,并与2019年把股份全部转给李二。张三已履行完出资,李二未完全履行出资。欠有外债,现在(张三)想把股份和法定代表人转给其他人。问题:
如果交付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破产清算,李二不能完全履行出资,张三是否还承担连带交付出资义务。王五和赵六责任如何?
朱光宇律师 山东-滨州 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杨红山律师有12年的执业经验,担任50余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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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执业三年,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经济、婚姻家庭等纠纷,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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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执业以来代理200多起案件,争取最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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