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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后2月2日签订了口罩机买卖合同,因疫情发展设备成本提高,2月16日双方商定减配设备,重新签订合同变更交货期和标的物(此合同购买方未签章)(购买方意见以补充原合同附件形式体现),截止3月3日以上行为以微信交流和文档发送方式实施。3月3日供需双方见面:供方口头以当地政府介入要求优先提供抗疫设备给当地企业为由,产能无法满足,无法履行合同,要求重新拟定合同标的物价格和交货期。请问在已知疫情条件(合同第五条明确注明:因疫情期间订单量,大不派技术人员上门调试)下签订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履约。
许光苏律师 浙江-温州 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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