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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西的,在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时领有土地,1989年因为上学问题,办理了自理口粮到县城上学,当时每年的公粮都是由父母用现金代缴;因当时土地不允许丢荒,村委把我的土地分给其他人耕种;1994年广西签订土地延包合同时,村委没有通知我家里人及本人,导致我没有签订土地延包合同并导致我没有了土地;请问,村委的这种做法合法吗?现在我能不能要回我原来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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