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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现和一家上海企业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规定: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现在所处领导,私自将上班时间提前半个小时,每天都得回来汇报,每天汇报好工作都七点半,上班时间:8:00-11:30,下午13:30-18:00,要求每周六开会,一开就是一整天。这周六没去开会,说请假。以主管不批准请假为由,罚款我500元,这样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郝婷伊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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