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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刑事辩护1个月前

你好,胡律师!
2008年2月,亲戚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找朋友借了五十万,其朋友提出需要找一名公职人员代为借款,于是我的亲戚就找到我(本人系公务员),提出让我以本人名下一处房产及其小姨子名下房产(小姨子名下的这处房产实际是我亲戚本人夫妻购买,只是借用其小姨子的名义)作为抵押,由我向该朋友出据了一张一百万元的借据(实际到帐五十万元,其中五十万为之前借款,但未见相关借据),2018年8月,我的亲戚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件目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该朋友在2019年8月向法院提起追款的诉讼,法院于2018年8月26日下达判决书,要求由我一人承担该笔一百元的欠款。在开庭时,我曾在答卷状上写明借款事实,并提出实际借款受益人为我的亲戚,请求法庭向我的亲戚讯问,但法院并未对我的亲戚进行调查,就下达判决书。我现在能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感谢解决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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