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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是在编人员,聘用合同签订了五年约定服务期,五万,可我在试用期没有被专门出去培训过啊,我已经工作四年了,顶多有些学习几天才不到两千块,我工作四年了,半年前就提请辞职,现在我又再次提出辞职,单位同意,但人事局叫我赔偿五万,这个数目是否合理,“人事政策规定”说是要求履行协议,但是没有说违约金到底该怎么陪,是按照劳动法说的只赔偿培训费吗
王琳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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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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