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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房租租赁问题,我从19.12.1日与房东签协议将在2020.2.1-2021.1.31期间租房子,房东要求我们缴纳2019.11.15-2020.3-15期间全部取暖费用,可是我们是2020.2月1日才开始租的,供暖时间4个月,我们只实际享受供暖服务一个半月,与房东协商我们缴纳50%的取暖费,房东不同意,协议上没有写要我们承担全部费用,房东之前没有提及此事,我想问问您我们应该缴纳全部取暖费吗?如果双方协商不了,应该如果用法律方式保护自己权益,请您帮忙出出主意,谢谢
孙学军律师 天津-和平区 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南宁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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