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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房产纠纷1个月前

民事起诉书

原告:尚影,女,1995年xx月xx日,汉族。

被告:王庆新,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住址:绥化市北林区西湖小区胡江南文化传媒。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一次性偿还欠款67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被告偿还本案原告精神损失费

事实和理由:

2019年期间,债务人王庆新利用原告身份网贷借走人民币6.7万元,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约定每月还款4000元,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王庆新偿还原告尚影人民币6.7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精神损失费,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尚影

20...年X月XX日


这个起诉书可以用么 如果可以的话直接去法院就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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