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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经营的店铺产权是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把店铺租给我现在的房东。我是2013年花了2.8万元转让费转下的店铺(上一任租客收了23000元,房东收了5000元),当时和房东口头协议以后不做可以转
让,合同到2017年12月30日到期。转让时房东没有出示与房管局的合同,也没有告知这是房管局的店铺,最近我才知道这是房管局的店铺,房东与房管局的合同上写明店铺不能转让、转租。现在我要转让出去,房东说不给转让。我能不能起诉我这个房东,追回转让费2.8万和押金3千?要求法官判定我与房东的合同无效(房管局的合同写明不给转让、转租),追回房东违法所得3万6千多呢?(每月铺租约1900,房东实际交给房管局1000,接近四年)。
谢崇慧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
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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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婷婷,全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5年有余,具有处理诉讼及非诉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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