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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甲方购买乙方的货品,期限由1月9日到18日。供应货物五万斤!订金为叁万圆!由于急需在农历新年上市销售!所以甲方8日请求乙方加大出货量在15日前供应完五万斤货物!也就是说在合同执行之日前一天就已经有协商!请求乙方加派人手供货,而乙方以人手不足为由一天只出货2到3000斤!不知乙方是否有意刁难,从而故意让甲方违约!以获取订金!目前的情况是只要乙方的货甲方都要,不管多少!(目前已经发俩车共两万斤左右)但是必须在15日前(都是年货运输还要2天时间过了年严重影响销售)如果15日前不能凑齐货物甲方想中止合同!现在想咨询的是乙方完全知道甲方的难处并且 在合同尚未执行之日前一天就已经协商过的情况下如果甲方中止合同会承担多少法律责任?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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